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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特别贫困山区不定购粮食,对口粮困难的农户给予供应。
上级拨给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山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对特别贫困山区的税收、信贷以及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山区有计划地采取国家扶持、群众投劳、以工代赈的办法,加速驿道和公路建设。
要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山区人民改善居住条件。
要有计划地建立贫困山区的农贸市场,积极帮助山区各族人民发展运销业。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