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5828 次
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的山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扶持帮助的方针。在制定财政预算的时候,应当增加对贫困山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畜牧及智力开发的投资,投资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对坝区投资的增长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特别贫困山区不定购粮食,对口粮困难的农户给予供应。

  上级拨给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山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对特别贫困山区的税收、信贷以及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山区有计划地采取国家扶持、群众投劳、以工代赈的办法,加速驿道和公路建设。

  要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山区人民改善居住条件。

  要有计划地建立贫困山区的农贸市场,积极帮助山区各族人民发展运销业。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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