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5194 次
、局长等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要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汉语、汉文或者彝语。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的人员。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通用的汉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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