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25649 次
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质量合格证。销售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抽样复检,不合格的不准销售。

  第二十七条 从国外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有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方可销售和使用。销售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抽样复检,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出口食品,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出口转内销食品,必须由产、销单位将该食品内销原因、数量、卫生质量的状况,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审查或复检合格后,方能经销。

 

第四章 食品企业建筑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企业的建筑,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厂址选择

  1、地势干燥,阳光充足,空气洁净,水源清洁。

  2、食品企业周围二十五米至三十米以内无垃圾粪场、污水塘、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厂区必须位于工业废气、烟尘排放口的上风侧和工业废水排放口的上游,并与排放口保持规定的距离。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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