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25645 次
禽屠宰、加工场所等能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食品企业,必须与居民区、其他食品企业保持规定的距离。

  3、建厂地段要便于排放污水、雨水。厂区应有足够的绿化面积。

  (二)厂房设计

  1、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必须按有关规定合理布局。

  2、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产品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兼有销售业务的,还必须有足够面积、合乎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饮食单位的生产加工车间(厨房),辅助间和营业场所三者的面积比例应当合理。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车间入口处,要有卫生通过间和消毒池。

  3、食品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场所的地面、通道、墙裙等,要使用不透水材料,便于清扫和洗刷消毒。地面和下水道要便于污水排放。

  (三)食品企业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经营,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六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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