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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核发林权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地位,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商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参与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产业开发,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大力扶持各类造林专业队、造林公司和造林大户。
15、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加快确权发证工作,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调处林权纠纷,明晰所有权。对国有林场(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