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2-02 浏览 27132 次
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妥善处理,确权发证;对长期争议未决的,由争议双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裁定,核发林权证。对尚未确权发证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尽快核发林权证。对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的退耕还林地,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核发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对个人、造林大户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公路、铁路、渠道、河岸、库区、矿区营造的森林、林木,办理相关手续,核发林权证。

  16、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加快培育活立木市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程序和标准,规范和加强流转管理。探索国家购买非国有公益林的办法,明确收购主体、资金来源、价格确定、收购的法定程序以及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政策,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调整完善政策,保障林业稳定发展

  17、加强重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各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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