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5118 次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内的林木,均属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间伐。

  (一)自治县境内国道两侧各50米以内,县、乡、村公路两侧各30米以内的林木。

  (二)自治县境内小黑江、把边江、勐野江两岸各100米以内,普洱河、磨黑河、勐先河等河两岸各30米以内的林木,干渠两侧各10米以内、电站主渠道两侧各25米以内的林木。

  (三)自治县境内水库、电站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

  (四)生长在陡坡、岩石裸露、地质疏松、有浸蚀沟、泥石流严重地段的林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凭证采脂,严格执行采脂规程,坚持先采脂后采伐,禁止违章采脂。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应统一规划,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开办林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二)林产品加工企业不得收购和出售无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销售证明的木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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