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5120 次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不得经营木材和开办林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建立城乡林产品交易市场。进入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销售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销售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木材出县境,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许可证的木材。在自治县辖区内运输木材,凭发料调拨单运输。

  运输木材,必须接受木材检查站的检查;执勤人员履职时必须佩戴林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林政管理,完成发展休业各项指标,扑救森林火灾,植树造林,推广林业科技成果,培育优良种苗,防止森林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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