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6804 次
权限,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耿马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热带、亚热带资源优势和边境口岸的区位优势,在建设坝区的同时,加速开发山区,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自治县内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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