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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资源和口岸的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在保证粮食持续、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全面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重点建设商品粮、甘蔗、橡胶、肉牛、茶叶、核桃、水果、咖啡和南药等作物生产基地,相应地发展农、林、畜产品加工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和责任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和责任山非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发展农业中,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加强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