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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贫困山区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放宽信贷条件,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安排扶持贫困山区的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投资比例。
自治县的贫困乡,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扶贫专项资金。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县扶持贫困山区的各项资金和物资,要集中使用于发展经济和教育事业。
对贫困山区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适当给予弥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贫困山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以食糖、茶叶、粮食等食品加工业,橡胶、紫胶等林产品和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积极发展煤、电、建筑建材、采矿和农机修造业。
自治县重视发展手工业,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在资金、原材料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