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3735 次
条 自治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成立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每年11月至翌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3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

  第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无量山自然保护区和太极顶、白云寺、灵宝山、草子山、太平山、大殿山等风景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狩猎和从事其它破坏生态景点的活动。

  严禁在凤凰山、排山、菜子山等候鸟迁徙通道和栖息地捕杀候鸟。

  第十三条 对自治县境内水土流失严重的海孟公路、小普公路、巍南公路过境段沿路两侧山脊以内;巍山河过境段、南涧河、公郎河、石洞寺河流域,必须制定综合治理规划,以生态治理为主,限期营造防护林。

  第十四条 水源涵养林、水土流失地段、大龙潭水库、发达水库、母子垦水库库区及沟渠,按已划定的界线实行全封;县城和村庄周围、新造幼林地进行重点封山管护;飞播区实行定期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区分别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明文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四至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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