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3733 次

  全封区域内禁止放牧、修枝、割叶、割草和采石、取土。

  第十五条 中幼林的抚育间伐要有计划地进行,并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林业部门应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林木种子、苗木、竹材及其它林产品的检疫。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引种和销售。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实行全额管理,按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生产生活用材的采伐量,大力推广以煤、电、沼气代柴等节能措施。

  严禁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挖树根,剥活树皮。

  禁止用柴烧石灰、烧砖瓦、酿酒、烘烤茶叶和烟叶。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国有或集体林地、砍伐林木和在林地采矿、采石、采土的,应按规定报批,依法办理手续后方能施工,并缴纳补偿费。

  第十九条 从事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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