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3738 次
照,方可经营。

  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

  第二十条 山林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时,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对调处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有争议的林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或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兴办林业企业,坚持封山育林,大力造林绿化以及完成发展林业的各项指标的;

  (二)制止、检举、揭发盗砍滥伐和毁林开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推广林业科技措施,引进优良品种,以煤、电、沼气、太阳能代柴和推广节能灶具的;

  (四)当年无森林火灾和无重大毁林案件的乡(镇);

  (五)扑救森林火灾的;

  (六)保护珍稀动、植物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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