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4722 次
水源林区、新造林区、幼林地和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及其他需要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分期进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期间,除护林人员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从事生产、生活、放牧及其他活动。

  封山育林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明令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四至界线。

  第十四条 建立县、乡(镇)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两级投入累计不低于上年度财政总收入的2%。

  采伐自治县境内林木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收取并全部用于本县发展林业事业。

  第十五条 自治县辖区内的国有、集体山林,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和受让荒山的林木、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经林业三定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界线,不得随意变更。

  (二)凡是四至界线不清楚,权属不明,还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以林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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