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4716 次
准后,方可开垦。

  第十八条 自治县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限额采伐,确定年度采伐指标。木材运输证应随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伐指标一次到位。

  中幼林或以促进林木生长为目的的抚育间伐材,按上级下达的专项指标采伐。

  自治县对采伐的林木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

  第十九条 自治县建立林价制度,对森林实行划价经营。

  人工营造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可以有偿转让、买卖、租赁和抵押。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下列规定申办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森工企业和其他采伐单位凭年度采伐计划,伐区调查设计书和上年度伐区更新检查验收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集体林、责任山的林木,应向林业站提交林权证和伐区调查设计书,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个人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作商品材出售的应纳入当年商品材采伐计划,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林业站核发。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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