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85 次
又是一项公益事业。应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合理采伐,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加快自治州林业的发展,十年绿化全州宜林荒山荒地,使森林覆盖率达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三条 自治州坚持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大力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六条 植树造林必须贯彻适地适树的原则,实行多林种多树种结合,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结合,乔、灌、草结合,合理确定用材林、经济林、防火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比例。

  第七条 建立以杉木为主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和以油茶、油桐、茶叶、八角等商品经济林基地。保护发展以木兰科为主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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