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83 次
稀濒危树种。发展庭院花木果树。

  第八条 植树造林必须使用良种壮苗,实现林木良种化和苗木标准化;严格检查验收,切实保证质量,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不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九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划定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责任区,限期绿化。

  州、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都要建立苗圃基地和植树造林样板。

  城镇义务植树实行登记卡制度,年满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都应参加义务植树,不参加义务植树的,按植树所需费用交纳绿化费。农村实行义务工制度,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采伐迹地必须于当年或次年更新。凡未完成迹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

  第十一条 各级规划内的宜林地必须用于造林,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 已划分到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要限期绿化。逾期不绿化的,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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