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755 次
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拉祜族、彝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懂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边疆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