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756 次
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