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757 次
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佤族和其他民族干部以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要重视从妇女中培养各级各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招工、招干中要处理好民族间的关系,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行确定城镇和农村的招收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汉语言文字和佤语。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佤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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