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747 次
主地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并积极合理地开发利用,按照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引进资金、技术进行开发性生产中,必须注意保护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企业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供销企业的主渠道和平衡供求作用,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接的流通体制,根据有利于商品流通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优待。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自治县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传统的贸易习惯,积极开展边境贸易,搞好边民互市,活跃边境市场,促进物资交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和边境贸易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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