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761 次
,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方针,加强乡村公路和桥梁驿道的建设,发展民间运输业。

  自治县重视发展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城乡和边沿乡村邮电通讯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国营农场办好企业,维护国营农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农场和群众的关系,国营农场要发挥试验和示范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城镇和乡村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城乡建设所需土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空地、宅基地。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污染。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设施,有关单位必须作出计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准试车投产。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属于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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