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752 次
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边疆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审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部分变更必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教育事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教育规划,决定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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