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5110 次
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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