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5114 次
收入,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国家下拨的各项扶持专款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安排。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逐步增加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资金,尽快脱贫致富。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地方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的经济效益。要健全审计、会计制度。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严肃财经纪律,励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对违反财政法规,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要按照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促进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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