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7767 次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自治县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内的资源,非经自治县批准,不得开采利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内的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兴办企业,开发资源。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监督这些企业执行自治县的各项法规,依法纳税,照章交费,维护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经济建设中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布点选址,必须服从自治县城总体规划的安排;凡已建成投产造成污染环境的均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治理;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试车投产。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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