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7764 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办企业,发展个体运输户和合作商业、服务行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特需商品和微利、低利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经营,在原料、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逐步增强经济上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城镇和农村小集镇、村寨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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