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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农村住房及公共设施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地,严禁乱占现有耕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在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指导和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原则下,进行对外经济贸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欢迎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企业,前来投资建厂或者与自治县合资建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对外贸易中重视技术交流,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引进先进设备,为发展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对外经济贸易,按照有利于促进本县经济的发展,依照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外贸计划,推进自治县外贸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制定本县财政管理办法,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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