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4956 次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的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有哈尼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的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逐步做到至少有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要适当配备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树立艰苦朴素的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面向基层,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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