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4961 次
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哈尼族的公民担任;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哈尼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文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释。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确定自治县的机构设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的培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干部和科技人员的作用,积极引进人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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