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4954 次
时候,可以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行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同时要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外来干部,其子女的劳动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福利、离休、退休待遇等方面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自主地确定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方针。

  自治县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积极兴办地方工业,做到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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