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4964 次
p>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商业体制改革,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乡村列为经济发展的扶持重点,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培养当地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人员,使他们能够利用当地资源,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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