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5324 次
云南省南部的边疆县,是哈尼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瑶族、拉祜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烈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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