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5325 次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