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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管好用好上级国家机关扶持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政策性亏损造成减收增支的时候,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补助。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合本县经济文化发展情况,首先努力普及初等教育,办好寄宿制和半寄宿制的小学民族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