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6545 次
)是云南省管辖区域内哈尼族彝族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白族、拉祜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澧江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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