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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哈尼族、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面向基层,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哈尼族、彝族、傣族的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