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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采取多渠道集资和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加速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加强乡村公路、桥梁和驿道的维护和管理,大力发展民间运输,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强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商业流通体制的改革,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有利于商品流通和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医药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