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6130 次
治机关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发展户办、联户办企业和村办、乡(镇)办、乡村联办的乡镇企业,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从信息、流通上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乡镇企业和个人依法采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并且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监督他们,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开发资源要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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