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6126 次
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并且组织好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积极发展个体运销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同时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和商品交换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农村集镇和集市贸易,鼓励农民到集镇摆摊设点、开店办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引导和帮助各族人民,发展生产、计划生活,进行家务建设,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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