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8437 次
干涉婚姻家庭,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苗族、瑶族、傣族成员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应当有苗族、瑶族、傣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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