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8431 次
自治机关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发展个体运销户,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加强集镇建设。

  自治县重视改善职工、居民、村民的住房条件。对农村房屋建设以就地改造为主,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和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人民健康的设施,有关单位都要作出计划,限期治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一级地方财政。凡是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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