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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7-10-17
【实施日期】2007-1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7]第243号
2007年10月17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毛茶是指从事茶叶种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产品。包括茶叶鲜叶和以鲜叶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几个工序生产加工的干茶。
二、以下标准生产加工的茶叶产品按精制茶征税: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茶。如将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茶叶。
(二)专门挑选特级嫩芽经杀青、发酵、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