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27 浏览 24153 次
外),暂不缴纳“两金”。

  三、《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条(二)项中杂竹问题,由持有该项经营执照的国营单位或集体单位,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育林基金。如个人(含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则按市场销售价的6%缴纳育林基金。

  四、《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三条(四)项应更正为:“木、竹加工单位或林农,向木、竹经营单位、用户以及在市场上直接投售的木、竹制成品和半成品,其木、竹原料未缴纳育林基金的,按林业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木、竹原料销售价的12%缴纳”。

  五、育林基金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三条(五)项中的15%应更正为5%(1989年6月23日已发更正通知)。

  六、农户用木材调换其它产品,按当地木材的市场价格缴纳“两金”。

  七、《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章第二十条到“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为止。后一句删掉。

  八、《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条(三)项中最后一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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