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28 浏览 29377 次
改变山区的贫困面貌,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人民富裕、政治民主、社会文明的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互相学习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保障各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归侨和侨眷在州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场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和纪律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依法订立各种守则、公约,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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