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28 浏览 28561 次
义市、安龙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睛隆县、普安县、兴仁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兴义。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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