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8299 次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哈尼族、彝族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有哈尼族、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或者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成员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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