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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各种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并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引导和扶持生产经营者开拓农产品市场,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市场建设,加快市场建设步伐。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搞活土地市场,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