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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对于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集体有权收回。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水源林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发展商品林,改造低价值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以林板、林化为重点的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禁毁林开垦、盗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实行